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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尼斯人官方网站8567vip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遴选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3-09-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为推免生)的工作,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按照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威斯尼斯人官方网站8567vip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遴选程序与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免生遴选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确认其具有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以下简称推免);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三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对申请推免的学生应进行全面考查,在注重学习成绩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二章  遴选范围

 

第四条 推免生遴选对象仅限于我院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由专业负责人、翻译系班子代表、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的院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负责遴选条件审查、遴选推荐组织工作。院遴选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情况及遴选工作实施细则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学院设立遴选工作申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办,受理相关申诉事宜。

 

第四章  遴选条件

 

第七条 推免生遴选对象仅限于威斯尼斯人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八条 推免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已经取得的学分满足所学专业培养方案正常学制规定的要求,必修课成绩合格且不得有因不及格出现的补考或重修记录,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15%

(三)有较高的外语应用水平和能力。英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专业四级考试;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在校学习期间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在校学习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九条 申请推免遴选的学生,应参加学院综合成绩排名。综合成绩由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和素质评价成绩两部分组成。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统计范围为前三学年学生所修必修课程。综合成绩=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90%+素质评价成绩10%

第十条 推免遴选工作在将学业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遴选指标的前提下,要将素质评价成绩纳入推免遴选指标体系。素质评价成绩由院遴选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对学生提交素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鉴定,并赋分。素质评价成绩满分为100分,包括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满分20分)、科研成果(满分40分)、竞赛获奖(满分40分,按照学生获得认定的创新实践竞赛学分等比例赋分,按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分)三个方面。

参军入伍服兵役、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指标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参军入伍服兵役: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及以上军功;

(二)科研成果: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专业高水平论文。论文以威斯尼斯人官方网站8567vip为第一署名单位,高水平期刊以威斯尼斯人官方网站8567vip学术论文分类细则D类以上为准。

三)竞赛获奖:参加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并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推免生遴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根据《威斯尼斯人官方网站8567vip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程序与办法》和本年度遴选工作通知,成立院遴选工作小组,制定年度院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在学院内予以公布;

(二)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向院遴选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学院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推免生基本条件及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和素质评价成绩,确定初选学生名单。院遴选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科研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认真审核鉴定,其中对科研论文要进行公开答辩。学院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照学校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确定推免生拟推荐名单。

(四)推免生拟推荐名单须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需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重新进行公示;

(五)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报教务处。

(六)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推免服务系统”报名。

 

第六章 推免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对于已获推免资格的学生如在第四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研究生预录取资格:

(一)必修课程考试及考核出现不及格的;

(二)因违纪受到处分的;

(三)毕业时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的。

第十三条 对于在推免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推免生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级学生起开始施行。

 

                                                          2023911